一名国企老总的六卷“贪经”
——甘肃窑煤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甘季轩
第一卷 卖官鬻爵,突击提拔
从一名普通电工干起的李人志,通过个人的不断努力,39岁时任华亭矿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局级),42岁时便任华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正局级),仕途可谓春风得意。
然而,随着地位的升高以及权力的增大,疏于律己的李人志贪欲日生,逐渐放松了警惕和约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滥用职权,疯狂敛财,最终一发而不可收拾,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李人志在担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卖官行为十分严重。仅2009年3月,李人志便一次调整提拔中层干部80余名,从中受贿77.5万余元。
李人志曾先后两次与时任窑煤集团动力公司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副处级)的李某某谈话,以谈工作为名,说李某某很有前途,暗示他不要只搞党务,也要抓行政生产工作,并问他对动力公司今后发展有何设想等。李某某再三考虑后,认为自己几次考评名列前茅,未被提拔是因为没有送钱。为了得到提拔,李某某于2009年春节前,在李人志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了20万元,随后被任命为动力公司经理(正处级)。
第二卷 插手招标,暗箱操作
独断专行的李人志容不得半点反对意见,想方设法排除异己,独揽大权,短时间内就将党、政、财权包揽在手。为实现敛财的目的,他违规插手资金运行、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被职工称为“出纳员”、“采购员”、“施工员”。
作为集团“一把手”,李人志自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给评标人员打招呼和向招标人员暗示、泄露招标信息等方法插手干预招投标,从中大肆捞取好处。
2007年3月,窑煤集团组织造价280万元的窗户工程招标。经营塑钢窗户生意的个体商户闫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去李人志住所请其关照,李人志向他透露了窑煤集团准备使用塑钢窗户的信息。当时有8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经过评定,只有三家公司入围竞标,但其中两家公司都是做铝合金窗户生意的,只有闫某某挂名的公司经营塑钢窗户,由此闫某某必然中标。事后,闫某某送给李人志妻子解亚玲5万元“感谢费”。
此外,李人志在招投标过程中,还以上级有关领导“打招呼”等为名,迫使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按照他的意图选定中标企业。
2008年9月,窑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项目准备招标,某煤炭研究所为中标找李人志说情。随后,李人志对招投标领导小组一位领导说:“这次招标咱们要考虑某煤炭研究所,这是上级领导打过招呼的。我要出差,你们决定就行了。”李人志走后,经评委打分、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选定得分第一的某公司中标。出差在外的李人志得知后非常生气,立即返回窑煤集团,推翻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集体决定,另派人员赴该煤炭研究所进行所谓的“考察”,并擅自决定将项目四分之三的设备交由该煤炭研究所供货安装,剩余四分之一的设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选定的中标企业供应安装。中标后,该煤炭研究所送给李人志10万元。
第三卷 有章不循,为所欲为
在办案过程中,干部群众普遍向办案人员反映,李人志在窑煤集团为所欲为,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中标就让谁中标,想给谁付款就给谁付款,想往哪投资就往哪投资,窑煤集团大小事宜基本由他一人决定,就连窑煤集团厂庆纪念册、职工工牌的制作都要由他亲自决定。
2007年底,某服装店老板徐某某给李人志打电话,让其帮忙做点服装生意。李人志说窑煤集团正要为机关干部职工统一制作服装,让徐某某去找机关党委书记和办公室主任。随后,李人志分别将机关党委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叫到办公室说:“为提升企业形象,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公司决定给机关干部职工统一制作服装。”办公室主任请示李人志服装由谁提供,李人志便将徐某某电话号码告诉办公室主任,并让其与徐某某联系。
徐某某在未经招标、又无服装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从南方某服装生产厂家以单价500元定做了270套冬装,以每套780元的价格卖给窑煤集团,获取纯利润5万元。2008年5月,徐某某又以单价300元定做了500套夏装,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窑煤集团,获利10万元。
尝到甜头后的徐某某认为,窑煤集团有一万多名职工,每年都要定做工作服,如果能把此生意长期承揽下来,一人每年做一套,一次就可获利二三百万元。为此,徐某某先后4次共送给李人志金条1根、金砖12块,价值159万余元。
第四卷 决策随意,乱上项目
李人志任职期间,窑煤集团虽然每月都召开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金平衡例会,制定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但资金实际调度时,每月均有李人志特批的资金支出。
2006年7月至2009年5月,经李人志特批支出的资金达9.09亿元,相当于计划资金总额的16.5%,本案涉及的资金支出基本都在特批之内。
私欲膨胀的李人志对任何一个敛财的机会都不放过,没有机会也要“创造”机会。为了能掌控资金,他增设资金结算中心;打着为企业寻找资源的幌子,未经科学论证,不按程序审批,在企业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盲目对外投资,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007年4月,经窑煤集团股东大会表决并报省国资委批准,窑煤集团出资500万元与长春某公司组建张掖东皇煤炭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联合开发山丹长山子煤矿。但在实际投资中,李人志擅自加大投资金额,私下安排财务人员支付东皇公司投资款1.34亿元。后因边界纠纷,探矿权办理受阻,该项目停建,投资无效益。
在收受某煤业公司股东马某的20万欧元后,2008年12月,窑煤集团既未经股东大会表决,又未报省国资委批准,擅自决定用1.5亿元收购了该公司80%的股权,到案发前已支付投资款8000万元,另借给该公司520万元。
2009年7月,窑煤集团为二氧化碳分离、瓦斯发电、甲醇二甲醚等项目前期投资275.93万元,后均因项目建设计划不周全、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前期投入无效益。
第五卷 损公肥私,超付多付
为了牟取私利,李人志还采取超进度支付工程款、多付工程款、高价采购等手段,损公肥私。
他错误地认为:“拿私人老板的钱并没有给企业增加负担和支出,行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的‘潜规则’,不拿也不会给企业降低成本、节省开支。”
2007年,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的个体商人吴某,承接了窑煤集团某建筑工程。同年7月,吴某完成工程工作量约合47.5万元,但窑煤集团实际支付工程款284万元,超进度支付工程款236.5万元。同时,未按取消的施工内容扣除相应的工程款,造成多付工程款83.34万元。为表示感谢,吴某为李人志在海口市购置价值60万元的住房一套。
2006年底,李人志以宣传企业文化、节省费用为名,明确指示窑煤集团从某广告公司处订购接待用酒。2007年初,窑煤集团既没招标又未签订合同,一次性从该广告公司高价购进300多万元的接待用酒,并将该酒强行分配给所属单位。因该酒质次价高,喝后头疼,造成严重积压,大家戏称其为“头疼水”。2009年2月,该广告公司经理为李人志在陕西宝鸡购置的住房支付费用7.6万元。
第六卷 因人而事,生财“有道”
李人志对行贿人有较强的防范心理,不了解、“不可靠”人的轻易不收,对既熟悉又“可靠”的人则寻找机会主动出击,一般根据对方获利多少确定敛财标准。
2006年7月,某机械公司给窑煤集团供应设备产品,为顺利结清货款,该机械公司经理叶某某于2007年7月送给李人志30万元。事后,李人志感觉对叶某某不了解,认为“不可靠”,半月后将30万元退回。
2006年5月,窑煤集团决定粉刷集团部分公用建筑外墙。李人志首先想到和他熟悉的兰州某商贸公司经理吴某某,便主动给吴某某打电话让其承接此工程。在李人志的关照下,吴某某连续三年承接了窑煤集团外墙粉刷工程。为表示感谢,吴某某先后3次送给李人志共计16万元。但李人志认为送的还不够,又将价值7万元的烟酒高价强行推销给吴某某,并于2009年1月以借为名索要8万元。
李人志假借他人名义办理了一个假身份证,将赃款存入妻子及亲朋等8人名下,并用赃款在青岛、蓬莱、海口等地购置10处总价值达1200多万元的房产,将产权办理在妻子、女儿及其他亲属名下,目的就是为了掩盖罪行、升值牟利。
此外,他还将部分赃款用于放贷投资,收取高额利息。2007年8月,李人志夫妇以解亚玲名义将100万元借给一个公司,获得利息28万元;2009年3月,又借给该公司70万元,约定年息19%;2009年2月19日,李人志将100万元借给他人,约定借款131天的利息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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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国企反腐倡廉建设
安管
李人志案再次警示我们,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刻不容缓。腐败行为的发生,主要依赖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三个重要条件。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腐败动机是发生腐败的思想根源和催化剂,腐败动机能否转化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因此,必须消除腐败行为所依赖的条件,切断腐败行为的利益链条,才能从源头有效防治国企领导干部腐败行为。
一要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结合当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研究发生腐败的原因和教训,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在积极预防的同时,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过程中的行贿受贿案件,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使企业领导人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二要选好用好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民意,反复考察,慎之又慎,不能片面地只看政绩、业绩,要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品行兼优、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防止带“病”提拔。在选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做到警钟长鸣,防止放任自流、带“病”在岗。
三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权力运行。要进一步完善相互依托、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制衡体制,明确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的职责权限,强化出资人监管作用,积极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设,企业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完善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作,缩小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以及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程序,切实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要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实效。要切实解决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权责不对称等问题,明确监督权限,保证监督和被监督权力之间的平衡。国有企业党委、纪委主要领导要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实行纪委书记、监事会成员外派制,充分发挥企业纪委的监督职能。加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的联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的合力。拓展监督范围,紧紧抓住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加大对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干部人事任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实施程序监控、过程监管、结果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五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结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企业议事规则、资金管理核算、干部考核任用以及奖罚制度,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采购和工程建设。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修补制度设计与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规避制度、执行制度不力等行为,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