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设局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60余万元 一审获刑13年
9月16日,衡阳市建设局原局长罗安民、原总工程师邱光耀受贿案在该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安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邱光耀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罗安民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局长期间,被告人邱光耀在担任衡阳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科长、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衡阳市振建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罗安民、邱光耀为此分别收受该公司贿赂410万元和402万元。同时,罗安民还利用发包工程、任命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邓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等人款物共计57万元。罗安民收受贿赂合计467万元。案发后,罗安民、邱光耀均退缴了全部赃款。邱光耀还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安民、邱光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曾妍 周龙 胡迎松 记者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