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70岁的胡惠民曾担任安徽县级宿州市原地方煤矿筹建处负责人。1999年5月,原宿县地区改为地级宿州市,原县级宿州市成为省辖宿州市下辖的 桥区,政府机构和人员变更导致隶属于原县级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失去监管,胡惠民遂鲸吞公款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2010年,检察机关据举报线索获悉,胡惠民将地方煤矿筹建处探矿权变卖,私吞转让款。侦查人员在宿州市金融机构展开地毯式排查,锁定了胡惠民涉嫌贪污公款的相关证据,但胡惠民已不知去向。2010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使用技侦手段,将从北京回到宿州办理转款手续的胡惠民抓获,随后被批捕。
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胡惠民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