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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纪委监委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和业余时间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有悖社会道德、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岳阳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工作人员。市委巡察干部,抽调、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细则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中,须严格遵守《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要求,不得有违反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有违反工作作息、学习、请销假制度,出现迟到、早退、旷工和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学习等行为;

第五条 不得有违反规章制度,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或拖延办理的行为;

第六条 不得有打听案情或巡察工作情况,泄露工作秘密和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等行为;

第七条 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人事安排、司法活动等行为;

第八条 不得有违规收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消费卡等行为;

第九条 不得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垂钓等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有公车私用以及公务活动饮酒、工作日中餐饮酒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有违规出入娱乐场所、私人会所,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有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污言秽语、酗酒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不得有违反规定利用婚丧喜庆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违规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有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或购买、使用高档手表、皮带、首饰、汽车等奢侈消费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不得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涉砂、涉矿、涉渔等经营性活动,以及违规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转贷)等金融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不得有婚外异性非正常交往,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有实施家庭暴力,拒绝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有其它违反家庭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有通过讲课讲座、信息网络、报刊书籍等方式公开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有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联谊会、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搞“小圈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得有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得有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干部自觉遵守《准则》要求,坚持长效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树立“严管就是厚爱”意识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干部监督室不定期采取听取领导评价、座谈了解,暗访走访,初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予以相应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