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名称:caoxiaobin 受理时间:2014-07-07 12:37:45 关注数:4922
临湘市工商局有一辆车牌号是湘F•94513的车,经常停在临湘市星河广场6栋、7栋之间的小区里。白天中午在那里,晚上停在那里,我有照片为证。此外,工商总局党组多次下发文件,严禁强制服务对象入会和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费”。可是临湘市工商局在今年之前,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的时候收取费用,美名其曰行业协会会费。已经成为临湘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人皆知的事情了,可以称为公开的密码。今年没收费,是因为国家取消了营业执照年检。只要是做生意和办企业的,随便一问,就知道临湘市工商局有多黑。临湘市工商局违反规定“搭车”收取所谓行业协会会费是公开的秘密。有临湘市企业群里QQ聊天记录为证。
临湘县纪委回复
7月14日,收到网友“caoxiaobin”在贵网《三湘民声》栏目发帖反映“临湘市工商局有人公车私用和乱收费”的交办件后,临湘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由作风办和纠风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经一周时间,采取暗访、查阅资料、调查谈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已查清,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网贴中反映“临湘市工商局有一辆车牌号是湘F.94513的车,经常停在临湘市星河广场6栋、7栋之间的小区里,白天中午在那里,晚上停在那里”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
经查,湘F94513车是一台普通桑塔纳轿车,系临湘市工商局配备给长安工商管理所的执法车辆,该车手续齐备,并印有工商管理公车标识。该车没有配备专职司机,2014年春节以来(除4月份外)一直由该所副所长张红艳驾驶,用于日常办公、稽查。
临湘市工商局长安工商管理所自2009年至今,一直租用临湘市长安建材市场场地办公。该场地没有独立院落和停车库,也没有停车位。2014年3月13日,张红艳与长安工商所签订了公车管理责任状,该责任状规定,公车驾驶员在下班时间必须将车停放在该所门口,双休日必须停放到市工商局停车场。张红艳在驾驶该车初期,下班时间按规定将车停在长安工商管理所门口,双休日将车停放到市工商局停车场。因该车下班时间停放在长安工商管理所门口期间先后两次受到过人为损坏,自5月份开始,为避免车辆再次遭到损坏,同时也方便自己上下班,张红艳上下班将该车开回家,停放在临湘市星河广场小区6栋、7栋之间的自家楼下。
调查组认为,张红艳驾驶公车上下班,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的规定,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张红艳公车私用的情况特殊,情节较轻,临湘市纪委对该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1、责成临湘市工商局取消长安工商所公车使用资格,涉事车辆收回局机关管理;
2、对该所副所长张红艳及所长方胜林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市通报批评;
3、责成临湘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完善公车管理制度。
二、关于网帖中反映“工商总局多次下发文件,严禁强制服务对象入会和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费”,可是临湘市工商局在今年之前,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的时候收取费用,美其名曰行业协会会费”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
经查,临湘市个私协会系挂靠在临湘市工商局的社团组织。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政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同意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临湘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已在临湘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收取协会会费人员为协会工作人员。根据《湖南省各级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湘个私协[2010]9号)文件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标准为每户每年36元至60元,团体(私营企业)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至2000元。临湘市个私协会实际收费时,由协会工作人员按标准收取,没有超标准收费的情况,所有收费都开具了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全额上缴临湘市财政,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坐收坐支情况,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如宣传教育,法律维权、资料印刷、召开会议、下乡差旅、奖励表彰、个体户特困救助、慰问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医保、养老保险金等。在2014年以前的具体操作中,临湘市工商局明确规定个私协会不得借工商年检之机搭车强制收取会费,但实际收费时,个私协会会员办理年检时一并缴纳会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调查组认为,临湘市个私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依据、标准和用途符合相关规定,但收取会费的方式和时机欠妥当,针对上述问题,临湘市纪委作出如下处理:
1、建议临湘市工商局广泛深入宣传个私协会的社团性质、收费依据等政策,力争得到广大个私企业主对会费缴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由临湘市纪委对临湘市工商局局长兼个私协会会长梅筠、临湘市个私协会秘书长赵国平进行诫勉谈话。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