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各类会议的召开,提高办会水平,参照有关单位成熟经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纪委全会
县纪委全会(含扩大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主要研究部署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贯彻县委和上级纪委的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县纪委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县委同意召开。
二、县纪委常委会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至2次,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召开常委会议由书记决定和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县纪委常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提名、处分,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参照有关规定,监察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综合信息员固定列席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案件时,组织部、审理室、案件承办室、案管室、干部监督室主任分别列席常委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二)提交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三)常委会议通知发出后,由办公室通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和议题主办室。议题主办室应在会前作好汇报准备,汇报采用印发材料和投影方式,汇报的内容应有议题提出的理由、上级有关精神、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涉及议题所印发的材料一般应提前印发驻会领导,属保密或不宜公开的,该议题结束后,由主办室悉数收回。
(四)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室的负责人要在会上作中心发言,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集中大家的意见,对每个议题作总结发言即会议决定。
(五)县纪委常委会议涉及案件研究内容由案管室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可以公开的事项或需要传达的会议内容由办公室或议题主办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内容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
三、县纪委书记碰头会
书记碰头会由县纪委书记决定召开、主持,副书记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根据工作需要,讨论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四、县监委委务会
(一)县监委委务会由监委主任决定召开、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主任确定有关县纪委常委出席会议、有关部室主任列席会议。县监委委务会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审议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议题主办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县监委主要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
(二)县监委委务会议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及其复审、复核或解除处分,由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提交会议审议或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一般情况下县监委委务会与县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
五、机关干部大会
(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决定召开并主持。议题由会议组织者收集,报会议主持人确定。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的组织工作,属于机关行政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属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培训班等,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办公室协助。
(二)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准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负责考勤的会议组织者。所有会议的考勤情况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汇总考核。
六、机关会议管理规定
(一)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坚持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议题。
(二)会议根据规格和参加人员不同分为三类。一类会议指以县纪委全会、市纪委在平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需要我委机关承办的全县性会议。二类会议指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三类会议指我委机关各部室以单项工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
(三)召开一类和二类会议,承办室在会前一个月提出方案报办公室提请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三类会议,需要书记、副书记参加的,承办室在会前5天提出方案报办公室。需要乡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参加的会议,必须报书记批准。
(四)召开一类会议,由办公室印制会议通知,并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召开二类和三类会议,以办公室名义印制会议通知,由承办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
(五)召开一类会议,经报请书记批准,由分管领导统一调度,承办室负责会务工作,会议材料在会前2天交办公室审核、把关。召开二类和三类会议,由分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委员)安排承办室牵头负责会议材料的起草、校核、印发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书记、副书记的讲话稿由承办室起草,办公室审核把关。
(六)市纪委在平江组织以专项工作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由对口部室负责配合承办,办公室协助。市纪委在平江组织召开的综合性一类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的起草、校核、印发,相关部室配合。
(七)所有会议的宣传报道,由会议承办室负责。
(八)所有会议都要严格考勤,考勤工作由承办室负责。不准无故不参加会议,严禁与会人员迟到、早退和缺席。凡全委召开的会议,如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半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委托其他人员替会的,必须提前半天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替会、缺会。对会议开始10分钟后仍未到会的、事先没有请假而擅自安排人员替会的、中途退会的人员,一律视为缺席。
(九)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会风督査,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禁在会场内交头接耳、接打电话、玩微信、打瞌睡。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通报到会和会风情况。
(十)市纪委、市监委召开的需要机关干部参加的各类会议,必须向书记报告。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需要书记、副书记参加的,必须向书记报告,需要常委、委员参加的必须向副书记、副主任报告,需要部室主任和机关干部参加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参会人员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十一)会议所需经费,应根据不同类型会议标准(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列出预算,与会议方案一同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