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被依法判处刑罚包括因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处分规定。
党组织对被依法判处刑罚党员的纪律处分
1.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党员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已经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的基本条件,必须开除党籍。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并明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同时被宣告缓刑的,也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开除党籍。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相对于主刑来说,具有从属性、补充性,一般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党章第二条规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当然也就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的基本政治条件,应当开除党籍。
3.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造成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因此,《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过失犯罪作了区分处理,没有规定一律开除党籍,而是规定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开除党籍。也就是说,党员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才必须开除党籍。
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处分条例》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党员虽有过失犯罪行为,但综合主客观因素,其并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从而留有一定余地。这也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要求。但是,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必须审慎稳妥,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是指对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在报有审批权限党组织批准的基础上,还要报其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对犯罪的党员单处罚金刑,而没有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分时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