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审计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纪检监察联系网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为审计组廉政责任人,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审计组应当设立一名廉政监督员,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廉政监督员由审计组长从审计组成员中推荐,纳入审计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并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廉政工作职责:
(一)在局纪检组指导下,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建设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
(二)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审计组长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的廉政工作程序:
(一)将廉政监督员设立情况以审计通知书形式及时报局监察室备案;
(二)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随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进点前协助审计组长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组进行一次廉政教育,提出要求,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四)以审计进点见面会上宣读《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等形式公开和宣传审计组廉政规定,争取被审计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组成员及参与审计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遵纪守法、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就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对照《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及相关“党纪条规”如实、及时将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廉政监督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局纪检组,由局监察室归入审计组长及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档案;
(七)重大事项可不定期向局长或局纪检组直接报告和反映。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应当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如实报告廉政情况;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规定,对审计组组长和廉政监督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审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纳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