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挚:加强党内监督要增强“四性”
编辑:岳纪宣 发表时间:2016-12-22 16:20 来源:湖南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笔者理解,要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把握关键,增强“四性”:

一、监督氛围要更具开放性。既要增强自我监督意识,又要增强监督他人的意识,履行党员的监督义务和责任,形成开放的监督氛围和环境。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更加开放的胸襟,树立“没有监督的信任等于放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聚光灯”“显微镜”下工作和生活。党内政治生活要营造更加开明的氛围,增强“党内监督是每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抛弃监督不了、监督不好、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认识偏差,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反感抵触、敷衍应付等问题,积极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普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保护党员监督的合法权益,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为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监督方式要更具互补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具有专业性和前置性,可以有效弥补专责机关力量单薄、手段单一等缺陷,形成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偏差的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委政府要规范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加强对人财物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有效管理,形成第一道监督防线;深入推进“三转”,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能部门监督的“再监督”,形成监督的第二道防线;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性,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形成监督的第三道防线。纪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建立有效管用的监督权力运行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整合起来,形成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

三、监督重点要更具针对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一重点监督对象。必须把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摆在重要位置。特别是注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落实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派驻纪检机构监督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党内监督责任、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及时开展对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谈话提醒、指导督促,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责任压力。

四、监督问责要更具严肃性。党章赋予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必须扛起专责职责,把“监督”作为首要任务,把“执纪”作为履职手段,以“问责”保证监督效果。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作用。要用好问责利器,坚持原则,秉公执纪,顶住“说情风”,冲破“关系网”,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做到应追尽追、该问尽问,切实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促进各种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坚持问责案件公开曝光,问责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形成有力震慑,通过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