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陵廉评

官员真能“一死了之”吗

12月27日晚,深圳市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远安跳楼自杀。此前(12月2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村发生滑坡事故,多人至今失联。国务院调查组认定“12·20”滑坡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求彻查原因严肃追责;最高检已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并组成调查专案组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生此次滑坡事故的临时渣土受纳场,系2014年经光明新区城管局审批同意,时任局长正是徐远安,其中意味不说自明。

近几年来,官员自杀身亡事件频频见诸各媒体,自杀手段不一而足,级别各个层级都有。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虽说逝者为大,但我们也可以从官员选择“轻生”来窥为官者一些“不为人知”的现状之一斑了。

笔者认为,大多数官员自杀,根本问题在于责任追究和腐败问题昭然若揭,自杀不过是不愿意面对审判,或者是丢卒保帅,要不就是自杀后让调查停止保住赃款,“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人死案销”的刑诉制度,案子销了,一了百了,“人死账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由此可见,官员死亡,并不意味着调查就会停止。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

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官员无论是何种方式自杀甚至“被自杀”,都要追查到底,都要将贪污所得没收、充公,不能让其钻法律的空子。此外,监督机制的健全也势在必行。试想,如果官员的权力能得到有效监督,政绩考核和选举机制都公开透明,那么,还会有那么多贪污的机会吗?还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吗?还会畏罪自杀吗?(华容县教育局张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