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局、财政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纪工委、工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10号),切实加强我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等五委部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纪发〔2009〕31号)、《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纪发〔2009〕9号、1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湘纪办发〔2009〕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使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经费保障和装备设施明显改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明显提升。
二、班子建设
2、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县级纪委领导班子建设的首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坚强的党性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坚定不移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地促进改革、实现发展、保持稳定。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与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3、加强县级纪委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县级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其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的,其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县级纪委副书记由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常委可由正科级职务的干部担任。县级纪委要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切实履行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职责。县级纪委书记参与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县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参加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到当地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4、为保证县级纪委切实履行党内监督和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责,县级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
5、为适应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县级监察局局长担任县市区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参加或列席县市区长办公会。对优秀的县级监察局局长,可提拔、重用以及表彰激励。
6、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德才条件和专业要求配备非中共人士担任县级监察局副局长。尚未安排非中共人士担任副局长的地方,要抓紧配备。
7、积极发挥县级纪委委员的作用。县级纪委委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要明确纪委委员的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纪委委员届中调整制度,积极探索发挥纪委委员作用的途径和办法。县级纪委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与纪委委员的经常性联系。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县级纪委委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切实履行纪委委员的职责,完成县级纪委交办的任务;每年年底,要就本人履行纪委委员职责情况,向县级纪委书面或当面述职。
8、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市纪委监察局将切实履行双重领导的职责,加强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对于县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任免、奖惩、兼职和调动,县级党委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县级纪委书记的任免,由市纪委报省纪委备案。县级纪委书记、监察局长任免后,市纪委监察局进行任免谈话。新提名进入县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的人选,县级党委要充分考虑其年龄、性别、知识和专业情况,并严格按照程序报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县级党委对县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进行定期考核的,应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反馈考核结果。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送市纪委备案。
9、进一步优化县级纪检监察领导班子的年龄、性别、知识和专业结构,加大县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县级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出生地和成长地任职。在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要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都应对外交流干部,畅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和部门的干部交流渠道,形成良性的交流机制。规范县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进入县级纪委领导班子的人选,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拟提拔担任或调整为分管办案工作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办案工作经历;从非执纪执法机关交流担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成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安排具体分管办案工作。县级党委要积极推进纪检监察干部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交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的纪检监察年轻干部到基层任(挂)职或外派挂职锻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监察干部,应予提拔重用。
三、队伍建设
10、抓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真正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
11、抓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力建设。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保证和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依法执纪办案、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能力。
12、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因增编、退休或调出等原因出现编制空缺而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必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坚持凡进必考。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选调的人员,除具备《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选调考试的人员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交流进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作经历和专业背景应与拟任职务相适应。通过公开招录、选调程序进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拟安排在执纪执法办案工作岗位的人员,除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侦查)、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原则上要面向执法机关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定向招考。市纪委监察局归口承担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务员统一录用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选调工作,并对招录、选调的人员进行统一分配。
13、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各地在今明两年内,要通过调整机构、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等办法,增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编制,解决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重点加强办案力量。根据各县市区人口规模,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增加:30万人口以下的增加2-3名行政编制,30-60万人口的增加4-5名行政编制,60万人口以上的增加6名行政编制。同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跨层级调剂解决,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离开工作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占用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编制。原则上不得抽调纪检监察干部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14、整合县级纪检监察工作现有力量,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整体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归口设置派驻机构的方式,整合人员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改革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实行业务工作、人员编制、后勤保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干部管理,规范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派驻纪检组长的人选由县级纪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并考察,经县级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呈报县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组长不从驻在单位产生,须交流任职。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有计划地在驻在单位、其他派驻机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交流。要以监督和查办案件为重点,完善派驻机构管理制度,促使派驻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指导,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新格局。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改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和集中人员力量查办案件、处理信访问题和参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在编制职数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高配为副科级干部);其他的乡镇(街道)在编制职数允许的范围内可配备专职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其人选的任免调整,应事先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要创新工作机制,科学设置机构,有效整合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的力量,形成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整体合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农村和基层延伸的要求,农村党支部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
15、规范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工作力量。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室的主任,为副科长级领导职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设正科级和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其配备比例一般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包括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主任)职数的50%。在市编办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内部轮岗制度。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配,也可以面向纪检监察系统或社会公开选拔。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同一执纪执法办案岗位上工作满5年的,必须轮岗。
16、加强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模式和培训手段,增强培训的针对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县级党委、政府要把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培训纳入培训规划,组织专门针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培训,保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每5年轮训一次。新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新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干部在一年内必须进行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并推行业务测试制度。新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主要由省纪委进行培训,市纪委监察局将联合有关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委、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培训。
四、后勤保障
17、完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纪检监察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大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和开展专项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为当地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奖励制度等激励机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委工作人员的办案补贴,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18、完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装备设施保障制度。县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10号)的精神,积极主动按《通知》规定的配置标准,在2010年底前补足缺额。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工作的需要,逐步提高标准,建立健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装备设施保障长效机制。对今后因正常损耗需更新的装备,统一由县级财政解决。要按照每两人一间办公室的标准优先调剂解决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安排调查问话室、纪检监察审理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专门办案场所;无专门办案场所的,要相对固定符合“两规” 、“两指”办案要求的场所或归口到市纪委监察局办案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全国纪检监察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要求,加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局域网络和专线网络的建设步伐。
19、完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财经管理制度。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省开支;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制度,加强资源整合,杜绝重复建设和奢侈浪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收缴违纪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
20、成立全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领导小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领导责任,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任务,加强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书记担任,相关部门各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纪委干部室合署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为深入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适时会同组织、编制、财政部门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21、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既要把纪检监察机关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又要加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力度。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本意见,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情况,将作为县市区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22、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同时经常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扎实做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各项工作。
23、本意见由市纪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