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
《岳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市纪委
2009年8月7日
岳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监督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依纪依法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的原则;(四)监督与保护、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五)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六)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七)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机构:内部监督工作在上级纪委和本级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室为内部监督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和督促检查。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另行制定监督办法。
第五条 成果运用: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内部监督工作对象
第六条 内部监督的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市纪委机关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 内部监督工作内容
第七条 内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批示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情况。
(三)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工作人员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工作决定决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决策部署及领导交办工作情况。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工作人员遵守廉洁从政准则、保密规定、办案纪律等制度情况。
(六)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以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情况。
第四章 内部监督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内部监督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和督促检查。
(二)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对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市纪委全会和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决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机关各室落实市纪委常委会决定、工作部署、临时交办工作进行督查;对委局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四)受理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经领导批示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采取转办、交办、直接办理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视情节提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立案调查等建议;对受到诬告、错告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理纪检监察干部的申诉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对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剖析纪检监察干部中发生的典型案例,针对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七)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向干部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
(八)内部监督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纪委有关常委会议,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内部监督工作方法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主要是本级班子、本级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采取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内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廉政鉴定、民主评议以及需要进行调查的信访问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信访举报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回访制度。对重要专项工作或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组织有关人员到工作点进行回访,听取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第六章 内部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工作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同级纪委常委会和上一级内部监督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跟踪督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工作督查每月进行一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内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清正廉洁。对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由同级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和处理。内部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依纪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