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务车辆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湘纪发[2005]19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办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纪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公务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制度。现将《岳阳市公务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市纪委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公务车辆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二、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车型、驾驶员、用车本人及同行人员情况。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及责任认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施救和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三、报告的程序
1、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交警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实报告情况。
2、交警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交通事故基本情况,24小时内将公务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报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告。
3、市交警支队交管科进一步核实公务用车交通事故,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若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24小时内报告。
4、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情况,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若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
四、纪律要求
1、市交警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务车辆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2、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在收到交警支队交管科的报告后,应协同交警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并在7日内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报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
3、事故发生单位或交警部门如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和主管部门不立即组织施救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从严从重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