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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纪发[2009]9号 岳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重申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046号)、《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岳办发〔200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非生产经营用车包括小汽车、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大客车等。

第四条  各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须优先保证主职的工作用车,但不允许将其工作用车“专车化”;各企业从事管理、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基层部门原则上不得配备非生产经营用车,确因工作需要,可购置价格5万元以下的微型面包车或载人载货两用小货车。

第五条  非生产经营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5升以下(不含2.5升)、价格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国产汽车,一般不得采用原装进口车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

(一)拟进入破产清算或清算解散程序的;

(二)净资产为负数的;

(三)上年出现非政策性亏损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当年或历年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未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第七条  配备非生产经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任何企业均不得超编制配车。企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行业性质、企业领导人员人数、职工人数等作为非生产经营用车编制管理的依据。

(一)企业车辆编制按如下原则管理:

1、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1辆(含1辆);

2、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3辆(含3辆);

3、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4辆(含4辆);

4、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5辆(含5辆);

5、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4亿元及以下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7辆(含7辆);

6、资产总额在4亿以上的企业,车辆配备数一般不超过8辆(含8辆)。

(二)在职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可以增配1辆非生产经营车辆;依此,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每超过1000人,可以增配1辆非生产经营车辆。

(三)企业因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等原因导致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须重新核定其车辆编制。

第八条  企业用车归口市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统一管理。增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编制工作;负责对非生产经营用车申购企业的经营状况、职工工资发放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市属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的定编档案。

(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处负责对非生产经营用车申购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购车配置的控购等工作。

(四)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办理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过户、销户等手续。

(五)市公务用车联席会议负责对市国资委制定的市属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的编制方案进行核定。

(六)市廉洁自律办负责对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使用管理监督。

第九条  企业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企业购置车辆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的,由企业提出购车申请,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其车辆编制、经营状况、职工工资发放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市控购办审核其车辆配置,市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集体审批。

(二)购置生产经营用车的,由企业提出购车申请,报市控购办审核,由市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集体审批。

第十条  购买非生产经营用车要实行公开采购。所有非生产经营用车企业须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定点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车辆的改装或装修不得高于原车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使用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更换。车辆处置(含转让、报废)须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处理。其中,申请报废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鉴定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的;

  (二)超配置标准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和不实施公开采购购置非生产经营用车的;

  (四)高于原车辆配置标准装修或改装的;

(五)未达到车辆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更新车辆的;

  (六)不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私自转让、变卖或报废处置车辆的;

(七)以“借”、“换”或“赠送”为名,将企业非生产经营用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使用的;

(八)贷款或摊派款项、挪用专项资金购买非生产经营用车的;

(九)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的;

(十)企业负责人工作异动,带走原企业车辆的;

(十一)违规使用军警牌照的;

(十二)企业负责人擅自驾驶非生产经营用车的;

(十三)公车私用的;

(十四)先购车后申请(报)的;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企业法人代表为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相关规定,依纪依规作出如下处理:凡超编制配备,或企业上年发生非政策性亏损购买、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当年或历年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购买,或购买排气量超过2.5升或价格超过25万元的非生产经营车辆,所购车辆由市纪委监察局予以收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公开拍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上缴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资本收益,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廉洁自律办设立企业车辆管理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8889295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中共岳阳市纪委

岳阳市监察局

岳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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