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下午,岳阳市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议宣读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部署了从严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六大行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便利、帮助。
(二)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以借资、入股分红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谋取利益。
(四)违规为“打牌子”人员办理有关事项,主动为“打牌子”办事行为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围标串标。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违规进入评标现场,干扰评标活动。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随意修改招投标信息,不按规定公布招投标信息,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三、招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按政策、法规、规定设立投标入围条件和技术参数,为特定投标人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四)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不严格资格预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五)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投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买卖、转让、租借、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设计图签、图章等方式投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四)中标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五)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恶意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招投标活动。
五、招标代理机构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
(四)在投标资质、类似业绩、评标办法等方面,违规设置排斥性、限制性条款。
(五)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指标数据,更改评标结果。
六、评标专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责任追究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第一条规定之一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二)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违反第二条规定之一的或招标人违反第三条规定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投标人违反第四条规定之一的,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招投标评标办法中列为减分项;取消其参与相应招投标项目的资格;认定相应招投标项目中标无效;降低其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等级;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资格;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曝光。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第五条规定之一的,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追缴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降低其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等级;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资格;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曝光。
(五)评标专家违反第六条规定之一的,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追缴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限制其一定时期的评标资格,由行政监管部门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聘用;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曝光。
上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