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关于给予李雄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

编辑: 发表时间:2021-06-16 15:42 来源:巴陵风纪网 浏览次数: 

 李雄,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汨罗市罗江镇群英村人,高中学历,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在贵州省贵州美视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至2020年先后任贵州美视贝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经理、四川分公司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罗江镇群英村党总支书记。

经审查,李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2021年1月至4月,罗江镇群英村村民杨某某在自家屋后作坊内,在无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铝灰渣为原料,通过球磨工艺非法生产铝粉。李雄作为群英村党总支书记,村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工作不实,未深入村组排查,未及时发现杨某某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雄同志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5月1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本委或上级纪委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