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义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释义】本条规定了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本条共三款,规定了巡视工作领导机构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界定党委和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领导小组的设置及组成,明确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规定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关系。

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是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代表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履行领导巡视工作的职责,具有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权威,体现了巡视是“党委的事”。在巡视制度探索发展初期,中央巡视工作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省一级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则形式多样,有的是领导小组,有的是联席会议,有的是协调小组,各地区巡视工作的领导力度相差较大,工作发展很不平衡。2009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相对而言,领导小组成员固定、职责分工明确、领导方式具体、工作机制健全,贯彻中央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更加及时有力,组织实施巡视工作更加科学有效。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目前,党的中央委员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一级的巡视工作,同时领导和推动全国巡视工作;各省区市成立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视工作。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此,可从3个方面理解:一是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有关决议决定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中央部署和党委要求贯彻和体现到巡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保持巡视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领导小组对涉及巡视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安排、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请示。三是领导小组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派出巡视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每轮巡视综合情况已经成为制度,并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报告了巡视省区市综合情况。省区市也建立起了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五人小组”及时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报告的制度。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巡视情况、研究决定有关问题,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巡视成果运用。

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

(一)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

本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领导小组把巡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研究部署,有利于协调纪委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有利于对巡视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担任。党的十八大之前,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多数由纪委书记担任,个别地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体现了对巡视工作的重视,但召开会议不及时、抓工作不具体、运转效率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党的十八大之后,按照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均由纪委书记担任。这次修订条例,将由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本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明确了领导小组组长的责任。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做到指导督导到位、组织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推进到位、运用成果到位。

(二)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视工作与纪委和组织部门联系最为紧密,巡视机构人员主要来自纪委和组织部门,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也主要由纪委和组织部门处理。由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有利于巡视工作与纪委和组织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利于推动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形成巡视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成员一般由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视办主任组成

由于中央与地方情况不同,各地之间的情况也有差别,条例作为巡视工作基础性法规,没有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人数和构成作出具体规定。从现实情况看,领导小组研究事项多为具体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容涉及执纪、监督、问责和组织人事工作,由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便于纪委和组织部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支持参与巡视工作、抓好巡视成果运用。将巡视办主任作为领导小组成员,有利于巡视办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发挥上下沟通、纵横协调、联系内外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目前,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共8人,组长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分管巡视工作的领导和巡视办主任;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人,组长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成员包括纪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巡视办主任。

三、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理顺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的关系、规范省区市巡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是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实现全国“一盘棋”战略布局的客观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检查了解省区市巡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挥省区市巡视工作基础性作用;省区市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材料,要及时书面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区市党委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任免职材料,及时报中央巡视办备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的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示范传导、检查传导、制度传导,组织省区市巡视办主任列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对阶段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分批向省区市巡视机构印发中央巡视工作有关制度文件,抽调省区市巡视机构印发中央巡视工作有关制度文件,抽调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干部参与中央巡视工作,指导省区市学习借鉴中央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中央和地方巡视工作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实现全覆盖目标上上下联动,取得明显实效。实践证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是省区市巡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