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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纪委:出台“十不准” 严防“灯下黑”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打造一支“忠诚、担当、正派、业精、干净”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近日,岳阳市纪委出台《岳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严抓实管纪检监察干部,严防“灯下黑”。


岳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

①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不实信息。

②不准擅自表态、越权批办和处理监督执纪问责事项。

③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相关单位人事安排、资金分配、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等事项。

④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擅自处理问题线索。

⑤不准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和执纪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涉密事项。

⑥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选择性办案。

⑦不准违规使用纪律审查措施。

⑧不准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

⑨不准接受纪律审查对象及其亲友的钱物、请吃、请玩和其它好处。

⑩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默许、纵容、授意亲属谋取私利。


岳阳市纪委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监督和约束,坚决抓好规定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岳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