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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纪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执行〈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岳阳市纪委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2009年10月23日

关于执行《中共岳阳市委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 25号)、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湘纪发[2009]14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组[2009]77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发[2008]6号,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岳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含党组织关系在岳)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廉评议和廉政测评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人一年来的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督促班子成员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分管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

1、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每年组织一次。按照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届内原则上要在市纪委全会公开述廉一次的要求,年度述廉对象建议名单由市纪委常委会提出,报经市委同意后确定。

2、述廉前由市纪委组织对述廉对象进行述廉考核。

3、述廉对象在市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并接受市纪委委员的评议。述廉后,市纪委全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述廉对象进行无记名测评,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4、述廉对象要根据市纪委全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并自公开述廉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纪委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

(三)廉政测评

1、每年对全市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廉政测评结合领导班子考察同时进行,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参加廉政测评的人员范围。参加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测评的人员为: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区纪委委员,不是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市区长、政协副主席、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县市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所在地的中央、省直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直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测评的人员为:党组(党委)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部分一般机关干部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

3、廉政测评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廉政测评不合格票超过20%(含20%)的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4、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述职述廉并参加了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当年度不再进行廉政测评。

第四条  落实“三项谈话”和函询制度。

(一)      落实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前廉政谈话与干部任命谈话相结合,由负责干部任命谈话的人员负责任前廉政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派人进行专题任前廉政谈话。

(二)落实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同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1、同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在其任职届内至少进行一次。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谈话对象汇报时应提供书面材料。

3、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谈话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整改情况在1个月内作出回复。

(三)落实诫勉谈话制度

1、发现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当场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3、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组织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落实函询制度

1、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对群众反映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函询。

2、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函询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

3、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无故不回复函询的,或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4、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五条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还应如实报告以下事项:

1、本人、配偶及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

2、配偶及子女出国(境)就学、定居情况;

3、配偶、子女被提拔任用和工作异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6、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第六条  落实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对其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三年的,应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由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审计局提出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市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

(三)被审计者如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七条  实行有错无为问责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七种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政工、人事)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2、在常委会(党委会、党组会)讨论干部任免时,不准对拟提拔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3、不准滥设职位,突破职数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4、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在本人即将调动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二)落实票决制推荐干部制度。县处级单位研究干部人事变动,实行常委会(党委会、党组会)无记名票决;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县市区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

(三)认真执行拟提拔市管干部廉政情况征求市纪委意见的规定。

1、凡拟提拔任用为市管干部人选,市委组织部听取市纪委的意见,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建议。

2、征求意见工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进行。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科在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拟提拔任用人选前,将征求意见函、拟提拔人选廉政情况征求意见表一并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具体办理程序是:

①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收到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科函件后,向分管委领导报告;

②将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科函件转党风廉政室、信访室、案件检查一室、案件检查二室、行政效能室、执法监察室、纠风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研究提出意见;

③各室的意见经其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党风廉政建设室汇总;

④汇总情况报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室的委领导审示后,报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⑤由党风廉政建设室函复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科。函件编号为:“岳纪廉[20XX]X号”,并加盖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印章。

3、市纪委在收到函件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对拟提拔任用人选有反映或已初核、立案的,市纪委采取写实的方法反馈。市委组织部可向市纪委了解有关情况,市纪委也可进一步向市委组织部反映有关具体情况。

(四)市委组织部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1、县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县处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2、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民主生活会后,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及时通报。

3、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书记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履行民主生活会程序、执行民主生活会相关规定及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班子其他成员发现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要及时向党委(党组)书记提出意见,所提意见未被采纳时,要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1、进一步完善包括党风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配套制度。

2、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不得以现场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

4、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时,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执行末位表态制。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等具体事项。凡涉及到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事项无特殊情况,未经过批准,必须由副职具体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不得违反规定参与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实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有近亲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其辖区内担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关或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同一地方任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十三条  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常委会每年将专门听取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省、市《暂行办法》情况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将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每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目标管理考核,一并对县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省、市《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组、省监察厅。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及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的职责,每半年要向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省、市《暂行办法》的,将按照党纪条规和岳阳市《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中共岳阳市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接状态就换人的实施意见(试行)》,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省、市《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探索完善对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配套措施。已出台综合性监督办法的,要对原有制度进行细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操作性;已出台单项监督制度的,要依据《暂行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没有出台的,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二级机构是副处级机构的,其“一把手”的监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委托各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局)、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本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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