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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岳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

编辑:岳纪宣 发表时间:2016-11-01 11:39 来源:巴陵风纪网 浏览次数: 

一、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不实信息。

二、不准擅自表态、越权批办和处理监督执纪问责事项。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相关单位人事安排、资金分配、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等事项。

四、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擅自处理问题线索。

五、不准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和执纪审查情况以及其他涉密事项。

六、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选择性办案。

七、不准违规使用纪律审查措施。

八、不准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

九、不准接受纪律审查对象及其亲友的钱物、请吃、请玩和其它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默许、纵容、授意亲属谋取私利。